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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徐建国、张计东等与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47号 原告徐建国,出租车司机。 原告张计东,出租车司机。 原告曹欣农,出租车司机。 原告封得志,出租车司机。 原告崔振书,出租车司机。 原告刘煜刚,出租车司机。 原告李梦杰,出租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47号

原告徐建国,出租车司机。

原告张计东,出租车司机。

原告曹欣农,出租车司机。

原告封得志,出租车司机。

原告崔振书,出租车司机。

原告刘煜刚,出租车司机。

原告李梦杰,出租车司机。

原告周世范,出租车司机。

原告刘志广,出租车司机。

原告张素彬,出租车司机。

原告倪志新,出租车司机。

原告陈淑巧,女,汉族,1973年01月11日生,出租车司机,住址:鹿泉市获鹿镇玉石路2号,身份证号:130l22197301110022。

原告康永斌,男,汉族,1973年01月01日生,出租车司机,住址:鹿泉市获鹿镇太平河北西路31号1-1-204,身份证号:

l3012219730101521X。

原告朱文建,男,汉族,1963年08月08日生,出租车司机,住址:鹿泉市获鹿镇一街村园盛街十八巷4号,身份证号:

13012219630808001X。

诉讼代表人李梦杰,出租车司机。

委托代理人董学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郑巍,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升,鹿泉市运管站副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萍,鹿泉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

原告徐建国等14人因不服原鹿泉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石行初字第000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徐建国等14人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冀行终字第1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石行初字第00054号行政裁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鹿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05年临时规范过的”出租车上路行驶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李梦杰、委托代理人董学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升、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4日,被告做出《关于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告》(下称“通告”),认定包括原告在内的“2005年临时规范过”的出租车属于非法营运并严禁上路行驶,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益,该通告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该通告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自主经营权益,将原告的出租车列入该通告整顿的范围,违背被告2005年整顿时所做政府承诺。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的出租车是2005年经鹿泉市运管站、市容办、交警队等相关部门联合根据被告制定的《关于印发鹿泉市整顿和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政函(2005)37号文进行统一规范并许可经营至今的出租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且经政府部门许可的市场主体而不是通告所认定的“2005年临时规范过”。2005年6月,被告为提升城市形象、制止车辆乱停乱放、交通秩序混乱等情况制定了鹿政函(2005)37号文,鹿泉市运管站、市容办、交警队等部门联合对全市客运出租市场进行了整顿,对无证运营、乱停乱放予以了取缔,在将个人信息、车辆信息及相关证件交到运管站进行登记备案并经审查合格后,在鹿泉市城区望河楼出租车停靠点召开了正规出租车启动仪式,为包括原告在内的300辆出租车配置了统一的标志即黄顶灯及上岗证、停靠证等证件,许可原告在内的300辆出租车进行运营,并承诺在2005年7月30日前为这批出租车办理正规出租车手续。依据上述证件,原告一直从事出租车营运。虽然停靠证标注有使用期限到2005年底,被告方主管部门在此后的营运管理中,均认可原告方持有的停靠证,从未采取要求年检等管理措施。2012年8月31日,被告在其《信访答复意见书》中明确意见:2005年“规范过的”出租车允许在鹿泉市内暂时经营。二、原告的出租车至今未能取得《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件,责任在于被告及其所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于政府未履行职责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1、不作为。鹿泉市交通局及其下辖的运管站并未按照2005年鹿政函(2005)37号文的要求于2005年7月30日前,为己经统一规范过的原告的出租车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按照2005年鹿政函(2005)37号文规定“正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有出租车手续的出租车,在2005年7月30曰前,经检测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全部办理出租车手续,检测不合格和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本人仍要求经营出租车的,可按标准要求购买新车后办理出租手续。”的要求,鹿泉市交通局及其下辖的运管站应当于2005年7月30日前,为原告的出租车进行相关检测并办理出租车正规经营手续。2005年在鹿泉市城区望河楼出租车停靠点召开的规范出租车正式运营大会上,被告、鹿泉市运管站、市容办、交警队等部门做出了为经统一规范的300辆合法经营的出租车办理正规的出租车经营手续的承诺,鹿泉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站于当年向原告收取了办理正规出租车经营手续的相关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2、乱作为。鹿泉市交通运输局于2007年一2011年间先后办理了三批共计470辆出租车正规运营手续,是在未履行任何招标及公示、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2007-2008年间,鹿泉节交通局经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审枇未经招标及公开、公示为他人办理了140辆出租车经营手续,原告在获悉后,找到鹿泉市运管站进行交涉,答复是等下一批,并向原告再次收取了办理正规出租车经营手续的相关个人证件和车辆信息。2009年-2010年间,鹿泉市交通局又在未经招标及公开、公示的情形下,办理了159辆的正规的出租车经营手续,原告又找到鹿泉市运管站,询问为什么还没有原告的,得到的答复仍然是“等”!3、阳奉阴违。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于2013年1月5日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其终结意见为“鉴于鹿泉市有关部门在2005年已向信访人收取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及统一配发了顶灯、停靠证和上岗证的事实,请鹿泉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上报石家庄运管处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上述意见是经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市联席办以及两次市长会议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规定经多次研究做出的,也符合被告方的出租车行业总体规划(鹿政函(2005)37号文:“力争在5年内使我市的出租车下降,城区控制在300辆左右,开发区、上庄镇、铜冶镇控制在80辆以下,其他乡镇控制在5辆以下”)。但被告及其交通主管部门违背原告属存续运力的客观事实,置其自身整体规划、原告等众多群众利益而不顾,南辕北辙的向石家庄市交管局提交了一份不宜再投放新的运力的申请意见。三、被告作出该通告既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经被告许可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未能取得正规出租车营运手续的责任在于被告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及政府承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该通告认定原告非法经营并禁止上路行驶,是剥夺原告合法经营权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却未告知。综上,被告作出的通告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原告切身利益,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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