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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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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丑旦与赵县文物旅游局二审163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丑旦(蛋)。 被上诉人赵县文物旅游局。住所地赵县石塔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冯才钧,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丑旦因与被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石行终字第00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丑旦(蛋)。

被上诉人赵县文物旅游局。住所地赵县石塔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冯才钧,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丑旦因与被上诉人赵县文物旅游局文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76年赵县大吕村李氏族人迁移祖坟时出土部分随葬物品,当时赵县文保所和原韩村公社来人取走了部分随葬物品,现保存在被告赵县文物旅游局处。原告李丑旦多次向被告索要以上物品。2013年10月15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对大吕村村民李丑旦申请的答复》,认定1976年在大吕村出土的文物属我国境内的地下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大吕村出土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原审认为,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关于对大吕村村民李丑旦申请的答复》仅是针对1976年县文保所人员取走随葬品这一行为的性质所做的解答和回复,并未对原告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影响原告权利义务的是1976年的查收行为。该答复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原告李丑旦的起诉。

李丑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2013年10月15日,被上诉人赵县文物旅游局以书面答复的形式明确将随葬品收归国有,拒绝归还,属于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判令被上诉人返还随葬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10月15日,被上诉人赵县文物旅游局作出的《关于对大吕村村民李丑旦申请的答复》,是对1976年县文保所工作人员取走随葬品这一行政行为的解释和说明,告知的是不予返还随葬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是1976年的收取行为而非该答复,该答复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该答复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建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