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丑旦。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县文物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冯才钧,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丑旦因不服原审被告赵县文物旅游局文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李丑旦不服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赵县人民法院(2014)赵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