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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胡跃辉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24号 原告胡跃辉。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珍,厅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辉,该厅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陈勇,该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24号

原告胡跃辉。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珍,厅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辉,该厅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陈勇,该厅政务服务管理处工作人员。

原告胡跃辉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判令其依法公开相应信息。我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冀行终字第120号裁定,撤销我院(2014)石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指定我院继续审理。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跃辉、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代理人陈建辉、丁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养老保险系省级参保,由被告管理。原告因单位自2008年以来未依法足额缴费一事,投诉至被告。被告工作人员虽进行调查,但拒不对涉案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依法处理,不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推卸责任,遂申请信息公开,被告并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也未做说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法制办未认真审查被告的答辩和证据,错误驳回原告的申请,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行政起诉书;2、冀政复驳(20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辩称:原告2013年10月25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2008年以来申请人养老保险的逐年缴费情况;2、对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自2008年开始未及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处理结果”,我厅11月1日收到,根据职责分工,我厅委托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申请人申请进行答复,2013年11月15日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答辩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请求给予维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冀机编(2010)5号);3、2013年11月15日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和邮寄送达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庭审时,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1认可。对证据2认可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认为申请的是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授权被告委托其他人答复,被告本身就有信息公开相应的职能。对证据3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