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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静与辛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跃铭,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士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进彩,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跃铭,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士振,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进彩,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建业。

上诉人王静因与被上诉人辛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辛集市房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7月28日,李建业与辛集信用联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李建业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辛集信用联社贷款14万元,双方在辛集市房管局办理抵押权登记。由于李建业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辛集信用联社向辛集市法院提起诉讼,辛集市法院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辛民二初字第20065号民事判决:一、李建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辛集信用联社借款本金139910.3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二、送达产生的特快专递费用由李建业负担。三、如李建业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辛集信用联社有权就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辛集信用联社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四、驳回李建业的反诉请求。李建业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1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民四终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2013年4月10日,王静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5月27日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晋樵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一、准予王静与李建业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明泽由王静抚养,抚养费自理。三、辛集市南区西华路东侧51号工商银行住宅楼1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主姓名李建业房屋一处,归王静所有。判决生效后,王静向晋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向辛集市房管局发出(2013)晋执字第002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辛集市房管局协助将李建业名下房屋过户给王静。辛集市房管局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未办理变更登记。2013年8月7日辛集市房管局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审查建议书,后王静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晋执字第00226号执行裁定: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晋樵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2013年8月5日王静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辛集市房管

局提交了申请登记材料,材料包括:表格形式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单方申请书)、文字形式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晋州市人民法院(20l3)晋樵民初字第OOO2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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