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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岩云与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9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海鸥,河北经贸大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云,河北经贸大学教师。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89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9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海鸥,河北经贸大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岩云,河北经贸大学教师。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董双,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瑜璇,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熙,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上诉人周海鸥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撤销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作出的新公(五七路)不决字(2013)3007号不予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