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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宏烨与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宏,处长。 委托代理人高慧敏,石家庄公安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于博,石家庄公安处民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宏,处长。

委托代理人高慧敏,石家庄公安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于博,石家庄公安处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烨。

委托代理人王世海。

上诉人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宏烨于2013年10月27日在石家庄市火车站乘k7762次火车回学校,其母崔秀凤送站,因其母崔秀凤无票,在进站口与火车站检票员发生争执。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以“原告王宏烨与其母亲强行进站,客运员阻拦,导致客运员受伤,造成进站堵塞”为由,认为原告王宏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2项之规定,对原告王宏烨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原告王宏烨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4月10日北京铁路公安局作出京铁公复字(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对原告王宏烨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王宏烨不服,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对原告王宏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及时的、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而本案中,能够反映事发当时的现场监控录像,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未予调取,也未予调查询问与冲突双方无利害关系现场见证人,其所调查询问的只有发生冲突人员以及与一方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铁路局石家庄站的职工,显然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在本案中并未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认定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对原告王宏烨所作的行政处罚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作出的铁石公(治)行罚决字(20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负担。

上诉人诉称,20l3年10月21日16时30分,王宏烨与其母亲崔秀凤在石家庄火车站西进站口欲进站乘车,因崔秀凤没有车票,验票员安然不让其进站,当时已经通过验票口的王宏烨又折返回来,拉着崔秀凤往里走,安然阻止他们进站,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将安然摔倒在地,造成头皮及面部挫伤,造成进站旅客围观,通道堵塞,乘车秩序混乱。我处经过对王宏烨及其母亲的询问笔录、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4名在场客运人员询问笔录、在场民警出具的事情经过、民警用执法记录仪取得的视频资料等10份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认定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成立,缺乏依据是错误的。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认为我处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无事实依据,没有任何依据,由此说明,被上诉人带其母亲不顾验票员劝阻强行进站,与验票员发生冲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审认定我处未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单一问题不存在,我方提供的四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明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被上诉人带没有车票的母亲强行进站时与验票工作人员安然发生冲突的事实。石家庄火车站旅客流动量大,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安然已经倒在地上,此验票口已经不能正常验票,能够亲眼目睹发生冲突事实的滞留旅客已经通过其他验票口进站,处置民警已经不可能对当时在场旅客进行询问。然而,在同事发点距离相当近的其它售票口及在场的其它车站工作人员最能全面了解事情发生的全部过程。关于对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我处民警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车站调取监控录像,但没有找到当时现场的过程录像。但民警接警后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安然受伤倒地及伤情照片,在被上诉人带其母亲不顾验票员阻拦强行进站的情况下,将侯晓静推搡在玻璃门上,冲突中崔秀凤扇了验票员马兴华一巴掌,在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用取证仪取得的视频资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行为正是在对车站正常工作秩序的违反。综上,被上诉人明知无票人员不能进站,不顾车站工作人员劝阻,带其无票母亲崔秀凤强行进站,造成验票员安然身体伤害,扰乱车站公共场所正常工作秩序。我方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的铁石公(治)行罚决字(2013)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