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10号 原告黄秀文。 委托代理人吴凡,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2013级新闻与传播学院。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贺忠,石家庄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淑东,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原告黄秀文诉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华征(2012)3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告黄秀文所诉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新华征(2012)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对被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一种告知行为,该公告并未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创设新的权利与义务。故对原告黄秀文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秀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建章 审判员 杨聚存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