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078号 原告马利娟。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利,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副处长。 原告马利娟不服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马利娟申请事项的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利娟、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晓宇、李永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第三项之规定,向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公开登记在其父马佩英名下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一切相关信息,被告没有确认该信息不存在,没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向原告公开该信息,也没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具体的申请部门,原告依法向省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被告的具体行为,所以原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一、关于马利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市政府公开其申请内容的问题。3月3日,接到马利娟公开“登记在原石家庄郊区谈固村民马佩英名下0566号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领取的一切相关信息”的申请后,我机关当即联系了长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同志。经了解,谈固社区旧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甲方为谈固社区居委会,乙方为被拆迁人,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我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中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我机关既非该信息制作机关又非保存机关,马利娟向市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不正确。在《关于马利娟申请事项的答复》中,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已明确告知马利娟我机关不存在该信息。二、关于马利娟提出,我机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明确告知其具体公开部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政府信息应由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而制作、保存谈固社区旧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谈固社区居委会并非行政机关,我机关不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因此不能明确告知。2014年3月3日,收到马利娟的公开申请后,我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内,按照《条例》要求给予答复,并于3月5日向马利娟邮寄送达。《关于马利娟申请事项的答复》内容清楚、依据合法,起诉人起诉理由不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