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08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藁城市贾市庄镇贾市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桂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素娟,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银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藁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玉柱,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连中,藁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敏。 委托代理人杨秋华,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藁城市贾市庄镇贾市庄村委会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