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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韩苍忍与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苍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公安局。住所地辛集市市府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惠欣,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连松、郭树,辛集市公安局小辛庄派出所工作人员。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苍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公安局。住所地辛集市市府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惠欣,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连松、郭树,辛集市公安局小辛庄派出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韩苍忍因辛集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行初字第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辛集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8日对原告韩苍忍作出辛(小)行罚决字(2013)第3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2013年11月27日,韩苍忍到河北省政府门口、河北省信访局大厅等地上访滞留,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决定对韩苍忍行政拘留十日。原告韩苍忍于201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2月9日被拘留于石家庄市拘留所。原告韩苍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辛集市公安局作出的辛(小)行罚决字(2013)第3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审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该行政案件,并无不妥。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原告称被告实施处罚程序错误,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对其进行了告知,仅对告知笔录记载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辛集市公安局依职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对原告韩苍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相关法律规定所作的辛(小)行罚决字(2013)第3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判决维持辛集市公安局作出的辛(小)行罚决字(2013)第3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审原告韩苍忍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被上诉人辛集市公安局在答辩中称2013年11月27日晚间10点30分,上诉人韩苍忍在省政府门口和省信访局大厅长期滞留,不听劝阻,扰乱秩序,这不是事实,其应当举证证明。辛集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法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请求撤销原判和辛(小)行罚决字(2013)第314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