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终字第00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京堂。 委托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寿县人民政府,地址:灵寿县灵寿镇人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才,灵寿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副科长。 第三人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马京堂因被上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4)灵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马京堂与第三人不是相邻关系,其诉称被上诉人灵寿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68.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提供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聚存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徐进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