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36号 原告郝新淼。 委托代理人王炳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龙,市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逯守鹤,市政府法制办干部。 原告郝新淼请求确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拒绝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原告郝新淼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新淼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新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郝新淼负担。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张 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