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40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天祁,女,200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董卫强(系董天祁之父),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邓小兰(系董天祁之母),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董天祁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仓行初字第19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起诉人董天祁起诉称,2015年1月30日,被起诉人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下属机构第三人福州市艺术学校颁发一份《严肃处理通知》,要求其签收后公开张贴于学校公告栏,并由班主任在董天祁所在班级全体学生公开传播该文件内容,董天祁的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害怕再到艺校读书,自2015年3月下旬辍学在家并持续至今。另,福州市艺术学校违反相关规定减少课程,使起诉人董天祁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存在不平等,影响其学习知识,被起诉人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三人福州市艺术学校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起诉人董天祁的法定代理人董卫强分别向福州市艺术学校、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福州市教育局提出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但均被采取回避方式逃脱责任。因此诉请:一、撤销2015年1月30日《严肃处理通知书》行政文件以及行政复议答复;二、退还违规乱收减肥罚款350元、服装费及押金900元、住宿水电费1100元,合计2350元;三、承担放弃义务教育标准法定课程以及严肃处理起诉人董天祁导致其被迫辍学造成的行政侵权侵害赔付法律责任,包括补课费、辅导费、赔偿金、精神损失与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63050元。四、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等由被起诉人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三人福州市艺术学校承担。 原审法院裁定认为,起诉人董天祁所诉的《严肃处理通知》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起诉人董天祁所诉的行政复议答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有经过复议程序,其所诉的行政复议答复不存在。综上,起诉人董天祁所有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董天祁的起诉不予立案。 董天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福州市艺术学校公开张贴、传播通知文件内容,对其法定代理人由此引发多次书面行政申诉受而不理,视同已实施行政行为,其法定代理人因福州市艺术学校不改正违规行政行为,向上级主管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视同上诉人已履行复议前置程序,原审裁定认为不存在行政复议答复而不立案显示公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