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国松,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秀菊,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郭国松与上诉人孙秀菊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2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给予行政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国松与上诉人孙秀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郭国松与孙秀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