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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郭国松、孙秀菊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国松,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秀菊,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郭国松与上诉人孙秀菊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2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国松,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秀菊,住河南省郏县。

上诉人郭国松与上诉人孙秀菊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立字第2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给予行政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国松与上诉人孙秀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郭国松与孙秀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