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松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王松峰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5)郏行立字第3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郏县人民法院所作(2015)郏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给予行政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松峰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并且经通知补正后仍未补正。原审裁定对王松峰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松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