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立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淑珍,现住平顶山市石龙区。 上诉人李淑珍不服石龙区人民法院(2015)平龙行初字第1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已于2013年6月26日收到石龙分局所作平龙公(高)行罚决字(2013)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于2014年9月1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淑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