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廊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德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子香。 上诉人金德桥、冯子香因要求廊坊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行裁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德桥、冯子香起诉廊坊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其履行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和《关于廊坊通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冯子香等人反映拖欠生活补贴和津贴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所述职责,责成相关科室人员及时与廊坊通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协调,责成并监督廊坊通州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将拖欠原告的生活补贴和津贴问题及时发放到位。此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诉人金德桥、冯子香的起诉不予受理没有不当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石 审 判 员 金占永 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倪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