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廊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凤刚,农民。 委托代理人,郜凤东,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领,农民。 委托代理人齐学敏。 被上诉人固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培苏,局长。 委托代理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凤刚因与杨凤领、固安县人民政府颁证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1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杨凤刚与杨凤领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凤刚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杨凤刚撤回上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杨凤刚负担。 审 判 长 李 石 审 判 员 金占永 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陆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