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廊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县牛驼镇牛驼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枢,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兴原,局长。 委托代理人郎振辉,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固安县牛驼镇牛驼六村村民委员会因诉固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固安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原告的《举报书》后,经过对举报内容的调查,作出针对原告的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给原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判决驳回原告固安县牛驼镇牛驼六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固安县牛驼镇牛驼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举报书进行处理。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固安县牛驼镇牛驼六村村民委员会对2013年11月14日寄交的《举报书》固安县国土资源局不予作出处理的行为不服,于2014年1月17日向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了廊国土资复(2014)00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按法定程序查处举报案件,行政不作为不成立”。 另查明,固安县国土资源局收到举报书后,即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并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固安县牛驼镇牛驼六村村民委员会反映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将上诉反映的用地情况和整改情况,处罚决定情况分别告知了上诉人,并且已经送达给上诉人。 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书》后,经过对举报内容的调查,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固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固安县牛驼镇牛驼六村村民委员会反映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且送达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石 审 判 员 金占永 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陆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