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廊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俊永,农民。 上诉人程俊永因诉韩村镇人民政府一案,不服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不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程俊永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程俊永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程俊永撤回上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程俊永承担。 审 判 长 李 石 审 判 员 金占永 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