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廊行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云强。 上诉人因诉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行不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云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云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石 审 判 员 金占永 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