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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自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新仪,局长。 出庭行政首长黄青峰,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翊平,南平市房地产交易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新仪,局长。

出庭行政首长黄青峰,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木海,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卓翊平,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虹,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自强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婷,女,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汉彬,南平市延平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自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强居委会)与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平市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上诉人南平市住建局、郭虹均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平市住建局出庭行政首长黄青峰,委托代理人颜木海、卓翊平,上诉人郭虹,被上诉人自强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婷及委托代理人林汉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自强居委会拆迁取得的安置房与第三人郭虹购买的商品房,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梅山街道梅园新村C3座夹层,系福建南平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昌公司)开发建设的,1997年9月竣工。1995年10月25日,原告自强居委会与闽昌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安置C3座夹层办公用房180.74平方米,另赠送物业用房24.37平方米;2007年2月5日,自强居委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号),载明建筑面积180.74平方米,其中,公用分摊面积20.40平方米。2000年1月23日,第三人郭虹与闽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梅园新村C3座一层27号店面、夹层办公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该图标示C3一夹层的通道由该层楼下27号店面通往一夹层;2004年12月13日,第三人郭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号),载明27号店面、C3夹层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6.98平方米、48.23平方米,其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分别为1.62平方米、2.15平方米。

被告对闽昌公司开发的梅园新村C1-C3座房地产未进行初始登记,故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规划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等资料。

被告提交的证据3-3即第三人郭虹与闽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页记载的“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根据市房管局梅园新村面积测绘表而来。”被告未提交梅园新村面积测绘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