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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文杰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潍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杰。 委托代理人陈旭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潍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杰。

委托代理人陈旭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青州市北城大街567号。

法定代表人金玮,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永文,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松江,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就陈文杰诉青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作出(2015)青法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陈文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文杰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峰、李艳龙、被上诉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曹永文、李松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陈文杰于2014年7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对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非法占地案立案查处。被告接到原告申请后出具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占地已获批复,土地补偿费已拨付村委会,补偿已到位,不存在无补偿问题。2014年10月14日,原告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申请事项未查清事实,答复意见不明确,送达手续不完善,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青法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对原告陈文杰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重新作出《关于黄楼街办西建德村村民申请对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违法占用土地立案查处的答复意见》,认为:一、原告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被告作为非法占地查处的范围,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严格按照征地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并对占用土地进行了补偿。二、原告所称承包地区域的土地仍处于耕种状态,土地面貌未发生变化,地面上没有进行任何非农业建设,不属于土地管理意义上的违法占用土地,不符合违法占用土地立案查处的标准,决定不予立案查处。

另查明,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鲁政土字(2013)914号《关于青州市201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青州市东夏镇马氏村、黄楼街道西建德村等处共67.3791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中国(青州)书画艺术城所占土地包含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不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原告承包地所在区域现仍处于耕种状态,土地面貌未发生变化,地面上没有进行非农业建设,仅在承包地周围设置围挡。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鲁政土字(2013)914号批复。同年6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驳字(2014)5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陈文杰的土地不在鲁政土字(2013)914号批复范围内,陈文杰与该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