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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单连德、单连中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立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连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连中。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连术。 上诉人单连德、单连中、单连术以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八元庄原支部书记王建海、原六队会计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立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连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连中。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单连术。

上诉人单连德、单连中、单连术以高密市醴泉街道康庄社区八元庄原支部书记王建海、原六队会计王春华贪污、侵占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账目不清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单连德、单连中、单连术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建海、王春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占集体经济财产犯罪事实予以立案,请求二审法院给予立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自2008年10月8日起向高密市醴泉街道办事处反映该村党支部书记王建海和会计王春华的贪污、侵占集体经济财产、财产账目不清问题,至今没有查清。上诉人按照信访条例举报反映到高密市、潍坊市、山东省各有关部门和国家信访局、中纪委、中央巡视组等多次,个别官员互相推诿、包庇、失职渎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有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任何人不能践踏。鉴于上诉人所反映的高密市醴泉街道办事处康庄社区八元庄村原支部书记王建海、原六队会计王春华的贪污、侵占集体经济财产、财产账目不清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艳丽

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

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玉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