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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宫佳亮、邓海港与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宫佳亮,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海港,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1楼西区。 法定代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行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宫佳亮,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海港,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1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勇,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齐廷富,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坊子分局管理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88号406室(华安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明志,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宫佳亮、邓海港诉被告潍坊市环境保护局、第三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环保行政许可一案作出(2015)开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宫佳亮、邓海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6月16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坊子分局在潍坊市坊子区为民服务中心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2014年6月30日,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坊子分局在潍坊市坊子区为民服务中心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办结公示。被告根据法定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潍环审字(2014)F-8号《关于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泰晤士小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你公司《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泰晤士小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能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同意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等等。第三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泰晤士小镇项目涉及的土地包括两部分,即2013-F17号地块(位于潍坊市坊子区朝凤路以东、规划路以北,出让面积55169平方米)、2013-F18号地块(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以北、龙山路以西,出让面积85778平方米)。2013-F18号地块已经办理了潍国用(2014)第D0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为第三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8月31日,第三人和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坊子分局就2013-F17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成交确认书,确定该地块的成交总价为8276万元。2013年10月,第三人分两次向潍坊市坊子区集中支付中心缴纳了该地块的全部出让金8276万元。2013年12月9日,第三人潍坊华隆置业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