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王晶。 委托代理人黄义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清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马旭明,该市市长。 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该省省长。 第三人万晓峰。 原告王晶诉被告宜昌市人民政府、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人万晓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晶以涉案土地的补偿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 审 判 长 闵珍斌 审 判 员 曹 斌 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