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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沈华风与寿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潍行初字第24号 原告沈华风,农民。 委托代理人邵长丰,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广,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商务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潍行初字第24号

原告沈华风,农民。

委托代理人邵长丰,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广,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商务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绪春,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兆明,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员。

原告沈华风诉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华风及其委托代理人邵长丰、王振广,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华风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东城新区项目工程所占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及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并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信息给予公开。原告作为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的一员,有权知道东城新区项目所占土地相关信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对相关信息拒不提供,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请求:1、依法判决寿光市人民政府公开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东城新区项目工程所占土地的征地批准文件;2、依法判决寿光市人民政府公开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原件。证明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及内容;2、EMS快递回执单原件及网站上打印的妥投复印件。证明该申请被告已签收;3、寿光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复印件。证明拆迁实施主体为被告;4、政府信息告知书原件。证明被告的答复方式不合法。

被告寿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2014年12月25日,其收到申请人沈华风提出的《关于申请获取寿光市洛城街道东马家庄村东城新区项目所占土地相关信息》申请书后,于同年12月27日安排专人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2015)第02号《政府信息告知书》,并通过EMS向原告代理律师邵长丰、王振广进行了邮寄送达,2015年1月16日上午原告代理律师邵长丰、王振广签收了其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至此,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拒不提供、没有对原告的申请给予公开”的现象。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