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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伟、张和兵与重庆市荣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伟。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和兵。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伟。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和兵。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荣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海棠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友先,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全民,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日泉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灵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正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豫湘,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正芬。

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朱晓冬。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姜殿双。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应珍。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小薇。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朱曲波。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胡伟莲。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骏。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静。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白炼。

上诉人张伟、张和兵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荣昌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伟、张和兵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伟、张和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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