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远慧。 委托代理人罗玉寨,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禄,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渝中区和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曦,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侃良,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96幢2、3、4层。 法定代表人冉鹏,总经理。 上诉人王远慧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2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远慧于1963年12月18日出生,1987年毕业于国营长安机器制造厂职工大学,金属压力加工专业毕业,大专学历,工程师职称,执业资格:重庆市设备监理工程师。2008年6月,王远慧到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咨询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设备监理。随后,王远慧参加了赛迪咨询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2010年6月,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2009年9月,赛迪咨询公司为王远慧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的个人身份为“其他”。王远慧称其将于2013年12月年满50周岁,要求赛迪咨询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赛迪咨询公司以王远慧系干部身份,未达到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为其办理。2013年12月4日,赛迪咨询公司向渝中区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将王远慧的社保信息表中个人身份信息由“工人”修改为“干部”。2014年4月2日,王远慧向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投诉,要求责令赛迪咨询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对投诉立案后,向赛迪咨询公司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对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同年5月4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对王远慧进行调查询问。同年7月22日,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作出渝中劳社监处告(2014)12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赛迪咨询公司认定王远慧的工作岗位具有管理职能,身份为干部,在其年满50岁时,没有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故对其“责令赛迪咨询公司为王远慧申报办理退休”的投诉作撤案处理。2014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将该处理决定送达王远慧。王远慧不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王远慧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