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国才。 委托代理人杨正平。 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荣昌县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罗道书,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诚,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国才因诉重庆市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杨国才系荣昌县村民,与其妻唐克坤(已于2005年死亡)在该村民小组有砖混结构房屋7间,建筑面积为141.3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4间,建筑面积为72.2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1间,建筑面积为21.7平方米。2013年3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3)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荣昌县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荣昌县将昌州街道黄金坡社区6社、14社,峰高街道金银村7社集体农用地3.1758公顷(其中耕地2.5355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14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5062公顷,共计4.8249公顷。原告杨国才所有的房屋部份在此次征地范围内。2013年4月28日,荣昌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社发布了荣昌府公(2013)20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的公告》,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期限等。2013年5月2日,被告拟定了《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荣国土房管公(2013)32号《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在原告杨国才所在村社进行了公告。2013年5月30日,被告将制定的《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荣昌县人民政府审批。2013年6月2日,荣昌县人民政府以荣昌府(2013)177号文件批准了被告制定的《关于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3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杨国才送达了征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2013年6月18日,被告作出了荣国土房管发(2013)16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杨国才户在2013年6月29日前到被告处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搬迁出征地红线范围,并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并于2013年6月21日送达原告杨国才。2013年9月13日,被告作出荣国土房管发(2013)218号《关于撤销荣国土房管发(2013)16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决定》,以发现有关情况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为由,决定撤销荣国土房管发(2013)168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于2013年9月17日送达原告杨国才。2014年4月29日,被告将制定的《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项目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案》上报荣昌县人民政府审批,2014年5月22日,荣昌县人民政府以荣昌府(2014)228号文件批准了被告制定的《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项目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案》。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原告杨国才与被告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9月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杨国才户送达了征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2014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杨国才户作出了责令交土告知书,责令杨国才户于2014年9月26日前自行搬出房屋,交出土地。并告知了杨国才户在5日内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2014年9月17日送达原告杨国才。原告杨国才收到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被告申请听证。2014年9月28日,被告作出了荣国土房管发(2014)13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杨国才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搬迁出征地红线范围,并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同月29日,被告向原告杨国才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杨国才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渝国土房管复(2014)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荣国土房管发(2014)13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杨国才收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于2015年2月4日向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荣国土房管发(2014)13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2015年2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同时查明,被告已将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补差款全额补偿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