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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周定源与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定源。 委托代理人刘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西门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定源。

委托代理人刘辉,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西门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定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以下简称江津区规划局)规划行政拆除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7日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定源的委托代理人刘辉,被上诉人江津区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成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江津区规划局对周定源位于珞璜镇通胜街XX楼顶的房屋进行了查处。在查处中,江津区规划局首先对该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并对该房屋予以拍照取证。并于同日作出渝规罚告津字(2014)第62号《查处违法建筑行政处罚告知书》,周定源收到该告知书后,于同年12月10日向江津区规划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撤销对珞璜镇通胜街XX号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要求江津区规划局撤销对珞璜镇通胜街XX号行政处罚。此后,江津区规划局依法展开调查,对该社区纪委书记杜高兰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14年12月25日,江津区规划局作出渝规限拆津字(2014)第62号《江津区规划局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内容主要为:周定源在江津区珞璜镇珞璜社区XX街酒厂楼顶(左为小城办联建房C栋,楼下为XX街1栋1-1、1-2、1-3、1-4)修建的房屋(建构筑物)(附图、附照片说明)未经规划许可,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估算,违法建筑面积约为130平方米。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周定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回填)该违法建筑。逾期未拆除(回填)的,江津区规划局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划,提请江津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回填)。强制拆除(回填)该违法建筑的全部费用由周定源承担。江津区规划局于同日送达了周定源。周定源不服该限拆决定,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无相应职权、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江津区规划局作出的渝规限拆津字(2014)第62号《江津区规划局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决定书》。另查明,周定源违法建筑所处位置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镇规划区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