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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静与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阳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 负责人王铁锁,该所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董向东,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耀国,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国昌,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阳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

负责人王铁锁,该所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董向东,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耀国,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国昌,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杨静,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

原审第三人杨波,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

原审第三人杨东升,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矿区。

原审第三人王玉萍,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阳泉市矿区。

上诉人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因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董向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耀国、王国昌、被上诉人杨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晨、原审第三人杨波、杨东升、王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杨东升、王玉萍夫妇与原告父母系同一楼内上下层邻居。因在家中开办营业场所需邻里签字一事,第三人夫妇与原告家人发生争执。第三人夫妇未能冷静处理该争执,叫回其子第三人杨波、杨某某,再次上楼找原告家人理论。在长时间敲打原告家门后,第三人与原告母亲由于言语不合发生争执,原告母亲被三人殴打,原告遂拿出菜刀吓唬第三人。被告接到原告报案后对此事展开调查。经调查取证,被告认为原告也参与打架,且有挥舞菜刀行为,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罚决字(2014)000032号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静行政罚款二百元整。

被告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对杨波、杨静、杨东升、王玉萍、姬某甲、杨某某的询问笔录;2、对证人姬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据1、2为了证实原告杨静在整个纠纷发生过程中并没有拉架而是以暴制暴。3、受案登记表;4、传唤证;5、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7、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送达回执。

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中调查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其中第三人杨东升、王玉萍第一次去原告家中时双方并无打斗只是发生激烈争吵。第三人一家人第二次敲原告家门,门开后第三人就殴打原告等人,被告处罚原告明显不合适。对程序方面证据3-7无异议,证据8被告向原告送达处罚决定时要求先交罚款才可以签收处罚决定。第三人对以上证据保留意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