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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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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华先与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聂华先。 委托代理人李宇东,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聂华先。

委托代理人李宇东,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大道昌州中段75号。

法定代表人刘友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兴,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华先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县人力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4)荣法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七)项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现因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聂华先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聂华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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