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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梁广昌与巨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菏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梁广昌。 委托代理人:梁巨涛。 委托代理人:梁庆铭。 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维刚。 委托代理人:田飞。 原告梁广昌以被告巨野县人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菏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梁广昌。

委托代理人:梁巨涛。

委托代理人:梁庆铭。

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维刚。

委托代理人:田飞。

原告梁广昌以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送达行政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接到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及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被告答辩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广昌的委托代理人梁巨涛、梁庆铭,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维刚、田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梁广昌诉称:原告合法拥有巨野县新华路81号房产,并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告申请书面公开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内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及暂停期限方面的文件。2015年5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的内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巨野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并依法责令被告更正或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1、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南观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及暂停期限的相关信息。经领导批示,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2、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期限的计算是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房屋征收行为实施之前。根据《巨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观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南观杨片区房屋征收已经进入房屋征收实施阶段,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已经失去意义,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已经予以解释。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合法性,提供2份证据及1份法律依据。1、原告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被告作出的政府息公开答复书;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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