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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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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广昌与巨野县人民政府、菏泽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菏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梁广昌。 委托代理人:梁巨涛。 委托代理人:梁庆铭。 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维刚,巨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菏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梁广昌。

委托代理人:梁巨涛。

委托代理人:梁庆铭。

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昌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维刚,巨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飞,巨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俊,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鹏,菏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冀方静,菏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梁广昌以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批复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追加菏泽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菏泽市人民政府送达行政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进行了送达。2015年6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广昌的委托代理人梁巨涛、梁庆铭,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维刚、田飞,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鹏、冀方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梁广昌诉称:原告合法拥有巨野县新华路81号房屋,该房屋全部位于出让范围内,自房屋征收以来原告并无拒绝征收的意愿。巨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5日对该县房管局作出《关于对南观杨片区梁广昌房屋暂不予征收的批复》违法,原告提起行政复议,菏泽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该不予征收的批复。综上,请求确认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南观杨片区梁广昌房屋暂不予征收的批复》违法,并依法撤销或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批复。

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辩称:自2014年3月份南观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以来,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但原告与被告未能就房屋征收达成一致意见。一年多来,原告就其房屋征收所涉事项,提起了十数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诉称征收行为严重侵害其利益。经房屋征收部门调研及巨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作出了涉案不予征收的行政批复。综上,被告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实际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规定,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本案事实部分由巨野县人民政府予以举证。菏泽市人民政府在受理复议申请后,经认真审查并履行审批程序,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梁广昌和巨野县人民政府。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