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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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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江云与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菏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江云,市民。 委托代理人:田东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吴进岭,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雅维,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菏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江云,市民。

委托代理人:田东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吴进岭,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雅维,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水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亚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田江云因诉原审被告牡丹区民政局、第三人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政行政确认一案,不服(2013)菏牡行重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田江云及委托代理人田东代,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雅维,原审第三人菏泽齐鲤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亚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中止审理,于2015年8月2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于2012年4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中所涉及的四处宅基、三处房产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三里庄村,现分别登记在原告田江云及田江云子女(桑某某、田东代、田某某)名下。原告田江云系田位东烈士的女儿,原告称上述宅基及房产为田位东烈士故居,一块刻有“菏泽早期共产党员鲁西南革命创始人田位东烈士故居菏泽市人民政1999年10月”的石匾挂在田位东烈士故居的大门上方。

田位东,1907年出生,系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三里庄村人,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我市最早的共产党员之一。我市最早的党组织--中共曹州支部建立后,他的家曾是支部的秘密联络点。1932年6月田位东同志在领导枣庄煤矿工人大罢工中因工贼出卖被捕。同年8月英勇就义,成为我省著名革命烈士。

1992年10月,原菏泽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出具证明:“田位东同志是我市最早的共产党员,是鲁西和鲁南革命创始人,是我省著名革命烈士,……他的故居应当加以保护”。2003年中共菏泽市委党史委为田位东烈士故居颁发了“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鲁西南第一个党组织中共曹州支部机关旧址”两块牌匾。2007年8月因大雨的原因致使该院房屋倒塌。2009年3月2日,牡丹区民政局、区党史委出具《关于修建田位东烈士故居的意见》,为田位东烈士故居修建拨付专款50000元。但在《补助款审批表》中确表明,该款项是资助、救助。2010年11月,因烈士陵园迁址,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菏泽市烈士陵园签署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乙方申请将原烈士陵园田位东烈士的纪念碑迁走后,要自觉遵守《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服从统一安排,自觉做好烈士纪念碑的管理保护工作”,同时还约定“田位东烈士的纪念碑迁走后,甲方仍有监管纪念碑的权利和义务。在有文件规定和政府需要时,甲方随时有权收回,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执行”。2011年9月,为庆祝建党90周年,中共菏泽市委党史委在田位东烈士故居重新布置了“田位东烈士事迹陈列室”,并由原中共山东省委书记赵志浩亲笔题名。多年以来,许多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相继制作专题节目对田位东烈士的事迹予以报道、宣传、讲解;相关领导、单位工作人员及群众亦常来此慰问瞻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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