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乌中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义,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玉珍,女,1954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虹,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市政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雯辉,女,2001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市政小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新林(系马德义之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卫东,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乌斯满江·阿不都热依木,男,1983年7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第三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负责人:叶军,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梅,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晓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德义、邢玉珍、刘虹、马雯辉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乌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下称国网电力供电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德义、邢玉珍、刘虹、马雯辉的委托代理人周卫东、马新林、被上诉人乌市人社局委托代理人乌斯满江·阿不都热依木、原审第三人国网电力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月18日16时许,国网电力供电公司职工马新明在值班期间向单位带班领导请假外出看病。当日晚21时37分许,马新明与朋友吃饭期间接到单位电话被要求返回单位,随后,马新明从吃饭地点离开。2014年1月19日早上,马新明坐在自己的车内无任何反应。2014年1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死亡证明,确认死者马新明于2014年1月19日经现场勘查及法医检验系非暴力性死亡。2014年2月17日,马德义等四人向乌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乌市人社局于当日向马德义等四人送达了补正材料通知书。2014年9月22日,乌市人社局向马德义等四人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2014年10月31日,乌市人社局向国网电力供电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14年11月7日,国网电力供电公司向乌市人社局提供了经过说明、抢修班值班表等证据材料。2014年11月28日,乌市人社局认定马新明的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乌人社工伤字第20142515号)。马德义等四人对此不服,向原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