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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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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郑卫东与艾海提江·艾合买提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乌中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姜毅,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乌中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姜毅,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雪,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法制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0号。

委托代理人:苏晓敏,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回族,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法制科科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大路西二巷40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卫东,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张宏,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艾海提江·艾合买提,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产局)因与被上诉人郑卫东、被上诉人艾海提江·艾合买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2月7日祖力皮卡尔·艾克拜尔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2)新证民字第000643号委托公证书证明郑卫东与刘桂兰系夫妻关系,并作为郑卫东的受托人,向市房产局申请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十月小区房屋遗失补证,提交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郑卫东与刘桂兰身份证复印件、祖力皮卡尔·艾克拜尔身份证明、产权证的遗失声明及报纸公告,经审查,市房产局办理了郑卫东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遗失补证,补发了号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2月10日祖力皮卡尔·艾克拜尔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2)新证民字第000643号委托公证书、号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作为郑卫东、刘桂兰的代理人向市房产局申请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十月小区房屋转移登记至艾海提江·艾合买提名下,经审查,市房产局给艾海提江·艾合买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明,市房产局提交的房产档案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2)新证民字第000643号委托公证书以郑卫东及刘桂兰为委托人,以祖力皮卡尔·艾克拜尔为受托人,公证证明郑卫东、刘桂兰系夫妻关系,委托祖力皮卡尔·艾克拜尔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十月小区房产的相关手续:代签房产转让、过户手续,代办上述房产的网上交易,资金监管手续,代收售房款等相关手续。2014年1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出具核查函,载明:“张宏:您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我处查询(2012)新证民字第000643号公证书的真伪。经我处核查您给本处提供的(2012)新证民字第000643号公证书,不是我处公证员古丽加玛力出具的公证书。

再查明,2010年9月29日库尔勒市公安局萨依巴格派出所登记的户籍证明载明:郑卫东与张蓉系夫妻关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