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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安民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淄行受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民生。 上诉人安民生因诉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立行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淄行受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民生。

上诉人安民生因诉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立行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安民生所称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卸责任,监管不到位,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行为,给起诉人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十万元,并由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安民生的起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对安民生的起诉,不予立案。

安民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不予立案是错误的,应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民生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之规定,对其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振涛

代理审判员  丁 丽

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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