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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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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乌中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撒玉强,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回族,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乌中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撒玉强,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回族,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业主,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王进茂,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财,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森,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郭光明,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下称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不服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下称沙区政府)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关闭长胜片区砂场碎石场的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向被告沙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委托代理人王永财、王进茂、被告沙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刘勇、郭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起诉称,2001年,原告经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申请,依法取得在新市区三工片区开采砂石料的行政许可。2006年4月,市国土局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城市整体规划变更,许可在乌鲁木齐县南郊长胜大队砂石场后备基地开采砂石。市国土局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原告的开采位置、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四至坐标、矿产储量、可采年限和开采要求等事项。原告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上述许可和要求,规范开采至今。2015年4月13日沙区政府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乌政办(2014)181号文件作出书面通知,限原告在4月28日前将正在经营的砂场关闭。但该通知未对关闭之后原告的后续经营和实际损失作出安置或补偿的方案,也未告知原告如对该通知不服提出听证、复议或其他救济途径。该通知不但在程序上违背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在实体上也违背了行政行为应遵循“权力与权利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市国土局明确的许可,原告购置了机械设备,并与多家用砂单位签订了供砂合同,招聘了技术工人,修建了必需的道路、水电、房屋等附属设施。现沙区政府只关闭,不安置、不补偿的行政行为将给原告造成专用机械设备的闲置、与用砂方签订的合同违约、工人下岗、失业、附属设施废弃、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等经济损失。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沙区政府变更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关闭长胜片区砂场碎石场的通知》,作出对原告异地许可安置或予以经济补偿的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