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他字第20号 起诉人赵金华。 2015年6月28日,本院收到赵金华诉玉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被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费。 本院认为,起诉人赵金华所递交的起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诉行为系玉田县人民政府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金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淑芳 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