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他字第26号 起诉人李超源。 2015年8月5日,本院收到李超源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要求被告归还其居住权、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知情权、公平公正签订协议权,要求被告归还其财产并赔偿相关损失。 本院认为,起诉人李超源所递交的起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诉行为系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作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超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淑芳 代理审判员 解中媛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