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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田学敏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银行初字第8号 原告田学敏,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慧,主席。 委托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银行初字第8号

 

原告田学敏,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慧,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大力,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处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清源,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职办公室公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撒承贤,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宁,男,汉族,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处处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永忠,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田学敏因认为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被告宁夏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宁夏电大)不履行教育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自治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宁夏电大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田学敏及被告自治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大力、郑清源,被告宁夏电大的委托代理人赵建宁、陈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田学敏诉称,2008年2月22日,44名学生通过成人高考后被被告宁夏电大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录取,学制两年半。44名学生领取录取通知书后,被分配到原告开办的银川市兴庆区科瑞达计算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民办)(以下简称科瑞达学校)学习完规定的学习课程,但被告宁夏电大却不组织学生考试和录入成绩。后原告向被告自治区政府和教育部写信报告此事,被告自治区政府下达了3188号文件,要求被告宁夏电大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立刻彻查此事,并妥善解决学生上学问题。但被告宁夏电大依然不组织学生考试和录入成绩,2010年7月致使44名学生无法正常拿到毕业证书。学生起诉被告宁夏电大和原告,终审判决原告赔偿每位学生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自治区政府是被告宁夏电大的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告自治区政府对被告宁夏电大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本案中,被告宁夏电大没有解决学生上学问题,被告自治区政府未尽到教育行政管理职责,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失职,并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0元。

原告田学敏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