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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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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玉侠与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马良土地征收行政补偿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银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玉侠,女,195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代理人丁克俭,男,194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系上诉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银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玉侠,女,1950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代理人丁克俭,男,194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系上诉人尹玉侠之丈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海明仓,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郭旭宏,男,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兵,男,汉族,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建兵,男,永宁县望洪镇望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马良,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上诉人尹玉侠因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玉侠的委托代理人丁克俭、海明仓,被上诉人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兵、张建兵,原审第三人马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1.16亩土地于1993年由望洪村发包给第三人马良,自1993年以来一直由马良耕种管理。因惠农渠望洪段改造工程需要,被告的工作人员将该1.16亩土地与尹玉侠起草了补偿协议,后调查得知是第三人马良的土地,遂将协议草稿销毁作废。2013年12月24日,被告与第三人马良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征用第三人马良土地6.64亩,土地每亩补偿16144元,地上附着物补偿25500元,两项补偿总计129790元,现被告已向第三人支付50%的补偿款,下剩50%尚未支付。该协议中的6.64亩土地中包括本案争议的1.16亩土地。原告尹玉侠认为政府与马良签订协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本人所有,遂诉至法院。一、确认望洪镇工作人员及张建兵销毁原告与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合同的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与马良签订的涉及原告家的自留地、口粮地的征地补偿合同违法;三、判令被告恢复与原告签订的征地补偿合同或者与原告重新签订征地补偿合同(每亩地16144元,共7.02亩地,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费25500元,以上两项共计138830.88元);四、确认原告与望洪村村民委员会及生产合作社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该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依法应当顺延三十年,即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五、确认原告的1.16亩自留地和2亩口粮地包含在承包合同的承包面积之中;六、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