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邢行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延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魁,农民。 上诉人王延军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立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延军以其起诉系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延军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延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国彬 审 判 员 赵文志 代理审判员 周晓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向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