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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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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人力社保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龚建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修建,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邹雪兵,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贤,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居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秀山县人社局)以及第三人邹雪兵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山县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秀法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佳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孙必海,被上诉人秀山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涛、黄修建,一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邹雪兵之父邹某某系美佳居公司职工。从2014年1月4日开始,在美佳居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2014年1月8日6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渝HJ1575小型汽车,从秀山县城沿国道326线往清溪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326线7KM+600M(三合村新寨路段)处时,与相向行驶邹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HA3802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1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4)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邹某某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2014年3月27日,邹雪兵(邹某某之子)向秀山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秀山县人社局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秀山人社伤险认字(2014)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邹某某2014年1月8日受到事故伤害致死亡为工亡。美佳居公司不服,于2014年6月28日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9月10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渝人社复决字(2013)1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美佳居公司仍不服,向秀山县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