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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牟显忠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林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牟显忠,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新华,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四中法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牟显忠,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新华,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

法定代表人:左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谭红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罗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平桥村茶园组。

负责人:彭德中,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小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

法定代表人:谭中海,行长。

第三人:聂波,男,土家族,1987年6月8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向光华,男,土家族,1977年4月23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邓明宪,男,土家族,1950年2月6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牟显忠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平桥村茶园组、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聂波、向光华、邓明宪林权行政登记(石林证字(2009)第088118号林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据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显忠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牟显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显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显忠承担。

审 判 长  孙海龙

代理审判员  蒲开明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津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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