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4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凤霞,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洁云,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凤霞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3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作出2013(海房征字)第074号二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第074号告知书),告知崔凤霞: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海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第42号判决书),现对于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如下:经查,你所申请获取的京房海拆许字(2004)第145号征用土地批示文件(以下简称第145号征地批文)信息不存在。 崔凤霞不服第074号告知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074号告知书,并判令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公开第145号征地批文。 2014年9月19日,一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针对崔凤霞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告知了崔凤霞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崔凤霞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海淀房屋征收办实际获取了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法院对海淀区房屋征收办认定本案崔凤霞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予以认可。崔凤霞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074号告知书告知崔凤霞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而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2013(海房征字)第074号二告”作为第074号告知书的名称及编号,属于形式瑕疵,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避免。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崔凤霞的诉讼请求。 崔凤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区分上诉人所申请政府信息是自始不存在还是工作失误找不到,对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依法监督;2、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是在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不在上诉人;3、第074号告知书不是形式瑕疵,是程序违法;4、海淀区房屋征收办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借口,滥用权力,损害了上诉人的信息知情权。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第074号告知书,并判令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公开第145号征地批文。 被上诉人海淀区房屋征收办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