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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段立新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00460号 上诉人段立新,男。 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立新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69号不予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一中行终字第00460号

上诉人段立新,男。

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立新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行初字第69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黄小燕、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对此行政诉讼是否应予受理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段立新以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纠纷一案。其在一审起诉称:2008年1月10日,金鹤天尊(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天尊北京公司)与北京物美京西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美京西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金鹤天尊北京公司承租北京市门头沟区河滩店二层800平方米从事经营。后段立新以北京鞋流港鞋城的名义在此经营鞋服生意。2011年9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发布“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河滩物美(B地块)项目的征收决定”。2012年1月17日,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公司)向段立新发出告知书,要求段立新在2012年1月19日前腾空涉案房屋并交与物美集团公司。2012年1月19日,在段立新与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强行将段立新承租的房屋拆除,并扣留了段立新的货物,使段立新损失巨大。后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就补偿安置问题与段立新签订协议。段立新多次找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协商被扣货物的返还及赔偿事宜,但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确认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拆除段立新承租的房屋行为违法;二、门头沟房屋征收中心赔偿因其强拆行为而给段立新造成的损失20万元(以实际损失为准)。

一审法院根据起诉材料,确定如下事项:

2008年1月10日,物美京西公司与金鹤天尊北京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08年1月17日,段立新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北京鞋流港鞋城,经营者为段立新,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11号物美河滩店内二层。

2012年1月17日,物美集团公司向金鹤天尊北京公司发出《告知书》,《告知书》载明:“金鹤天尊(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9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发布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河滩物美(B地块)项目的《征收决定》,征收奖励期为2011年9月9日至10月8日。本公司承租自门头沟区副食蔬菜公司、并转租给贵公司的河滩物美二层(现鞋城)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该项目征收奖励期结束后,本公司及拆迁公司多次与贵公司接洽、商谈该二层鞋城的租赁协议解除及补偿事宜,但贵公司负责人一直拒绝正式协谈,且补偿要求严重超出此项目非住宅商户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无法达成协议。本公司已与该处房屋产权人正式签订该处楼房的《租赁合同解除补偿协议》;该处房屋产权人要求本公司在1月21日前腾空二层鞋城的物品并交房。为此,现就贵公司承租的河滩物美二层鞋城的物品处理与交房事宜,正式通知如下:“1、请贵公司在1月19日前腾空二层鞋城的物品并将二层房屋交给本公司;2、逾期不交房所产生的任何问题及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负责赔偿逾期交房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特此告知。”

责任编辑:采集侠